家属蒋某某等人认为,物业公司、房地产公司未尽到法定义务,应承担该事故相应的赔偿责任,遂起诉至法院。秦某某作为成年人,有足够的安全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,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,但未注意自身安全,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,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。该涉案小区楼房已销售交付业主使用,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,而事发窗户系过道窗户,安装了窗户限位装置,仅可半开,房地产公司对秦某某的坠楼不存在过错,与秦某某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,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。综上,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蒋某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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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12-24 15:57:13